日期:2020-05-09 发布人:招办孙晓梅
新生“绿色通道”实施办法
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正常入学,根据教育部、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新生“绿色通道”制度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经申请后可先办理入学手续,缓缴全部或部分学费的学生资助方式,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校学习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专科新生。
第四条 申请“绿色通道”的新生,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烈士子女、伤残军人子女、因公牺牲人员子女、孤儿等家庭经济确属特别困难的;
(二)家庭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;
(三)父母均下岗,无固定收入,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;
(四)因其它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。
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
(一)学院在新生入学时设立“绿色通道”服务站,提供资助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;
(二)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凭录取通知书,并附乡(镇、街道)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,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新生“绿色通道”申请表;
(三)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本系学生的“绿色通道”申请,并签署审核意见;
(四)新生持系审核后的“绿色通道”申请表报学生处审批,核定缓缴费用金额;
(五)学生持新生“绿色通道”办理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。
第六条 对通过“绿色通道”入学的新生,学院将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,并根据困难程度,给予国家助学贷款、学费减免、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资助。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及时补缴学费。
第七条 各系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积极、主动、热情的服务,除允许其缓缴学费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,还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其它困难。
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,对弄虚作假、隐瞒家庭实际经济情况通过“绿色通道”入学的学生,学校除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,取消其缓缴学费资格,责令其补缴学费,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;获得资助者,取消其受助资格,并收回所获资助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